《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你母亲获得的医疗费赔偿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您父亲遗产范围。且您和母亲作为您父亲的遗产继承人对其债务应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