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章的买卖合同具体参考条例: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便开发商没有签字或者盖章,只要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被对方接受,合同照样可以成立。就本案而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某先行支付首付款,余下款项由开发商向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张某按约定向开发商交付了首付款,开发商开具了正式发票。在商品房交付之前,价款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张某实际按约履行了,开发商也履行了。剩余的房款,张某要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则必须开发商予以履行才能实现。开发商预售备案登记手续的完成与否直接决定买受人能否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如开发商不履行其备案义务,则张某的后续付款义务就无法履行。当然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和开发商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义务就无法得到履行。因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发商也接受了,该商品房买卖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开发商未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的情形,不影响该合同已经成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