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的类型包括:
1、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进行拘传;
2、公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采取取保候审;
3、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
4、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