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可能涉嫌触犯两种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一旦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人(债权人)可以去公安机关登记,最后结合法院认定的事实,如果最后犯罪嫌疑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的话,依照相互之间拟定的方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所以呢,“谨防血本无归”是指非法集资人一般会将集资来的财物挥霍殆尽,会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