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590号令是当下房屋征收领域的基础性法规规定,是广大被征收人必须要了解的内容。
本文,在明拆迁律师不讲“怎么拆房”,而重点总结拆房之前的重要法定程序。
请注意,如何拆房是政府需要研究的事情,老百姓研究这块儿就显得有些滞后了……
不管是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环境整治,还是其他名目繁多的征收项目,只要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就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
根据该“征补条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要遵循以下程序:
要符合法定的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要求、满足“四规划一计划”
根据“征补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含棚户区改造类项目)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旧城区改建的范围更大,有时还会涵盖“城中村改造”)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即要进行房屋征收必须符合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况,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任何为了一己私利或商业利益的征收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