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工作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举报,属于本单位权限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单位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接到移交线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案件查处部门受理举报并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非法集资行为查处部门应当在对非法集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核并发放奖励。采取集中处理的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案件查处机关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二)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未提供直接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且举报内容涉嫌犯罪,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三)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涉案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100元。
对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要案的举报,经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奖励数额按照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可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