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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异议,估价方法宜选收益法和成本法两种估价方法,只用了成本法(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按估价规则测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低。请求复核评估,不予理睬。周围都拆平了,我该怎么办?

218浏览 #房产纠纷 匿名 2017-11-13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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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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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一般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开发至相应基础设施状态下的土地资产价格。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2月3日下发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理审批办法的通知》指出“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由两方面构成:一个是划拨土地的取得成本,这里主要是指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支出的有关费用,如拆迁补偿安置费等;另一个是在该划拨土地上所投入的土地开发成本,如场地平整等改善土地利用条件的费用。  在具体评估改制企业土地资产价格时,应根据土地的不同处置方式、不同评估目的,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可以根据行业类型和改革需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分别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总体而言,可分为保留划拨和有偿使用两类进行评估:  依据1998年2月17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改制后土地仍保留划拨性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让方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因而只需评估改制前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所投入的开发成本和两项成本利息等。  经有批准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在评估时,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按改制后的规划用途,将土地有偿使用年限设定为从估价之日算起至规划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分别评估拟评估宗地处置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拟处置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两项评估的差值即为拟评估宗地的土地出让金额,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雪儿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谢谢你的回答,替我解决了问题,太感谢了
    全文
    7 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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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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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关于建筑面积争议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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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房屋面积是建筑面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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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关于建筑面积争议如何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价格补足。
1w浏览2025-01-20
房屋买卖中关于建筑面积争议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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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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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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