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钢去产能职工安置有奖补
《意见》提出,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当优先安置分流职工。企业成建制吸纳其他企业分流职工或吸纳其他企业分流职工较多的,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专项奖补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普遍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稳定工作岗位,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70%给予稳岗补贴。企业可按规定将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
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
《意见》还提到,对距法定退休年龄 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内部退养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的人员,在主体消亡时企业应一次性预留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代发基本生活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的人员,免除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因破产等原因企业主体消亡的,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按照企业消亡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每年递增 10%的标准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