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斗殴的;
(二) 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