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国家公务员可能触犯贪污罪外,还有其他三类主体可能触犯:
第一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委派是指受有关国有单位委任而派往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被委派的人员,在被委派以前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类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释确定的人员以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还包括: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
(3)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4)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5)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