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在办理该罪案件中,对“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和“数额较大”这三个问题的把握认定,并尝试地提出相应的完善立法的设想。 第三部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主观方面辨析。笔者通过对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分析,认为间接故意应构成此罪。通过对其犯罪目的的分析,认为私分行为的目的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第四部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定。其中包括罪与非罪的界定和该罪与相关罪名的界定。在该罪与相关罪名的界定中,笔者重点探讨了该罪与贪污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界定,并根据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第五部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问题。笔者重点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直接责任人范围作了界定,并认为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中对国有资产进行主管或管理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大小与直接责任人范围成正比这一观点。 第六部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追诉时效问题。笔者认为现行追诉时效适用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并对私分国有资产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作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