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人发生了变化,债务人应如何履行债务,我国《合同法》第七十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据此,债务人因上述原因导致履行债务发生困难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债务,直到新的债权人被确认后,再向新的债权人恢复履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还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一旦提存后,就可认为向债权人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债务。 中止履行,只是暂时使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被停止,并没有消灭;而提存,则可以产生与合同履行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能终止合同,使债务人摆脱合同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