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纠正的途径:一是登记机关发现错误时主动更正;二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物权法》第19条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房屋登记办法》第74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土地登记办法》第59条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因此,当不动产权利人发现登记错误时,应按要求主动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拒绝更正,可以通过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登记错误更正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权利人应当在申请更正登记时提供登记错误的直接证明材料,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