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意外因赔偿问题患者不愿意结案,驾驶者买卖车辆时候,不能解决过户手续。 《机敏车登记限定》
第二节变换登记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敏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敏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换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敏车改为非营运机敏车或者非营运机敏车改为营运机敏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敏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范围的。 机敏车所有人为二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换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能够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换登记。 隶属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限定的变换事项的,机敏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换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换登记;隶属本条
第一款第(六)项限定的变换事项的,机敏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牵涉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做法和交通意外处置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