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自公安机关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应告知双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一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1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