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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因为贪污受贿被逮捕了,想请问贪污罪客观认定是什么,什么是贪污罪,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帮助10人 2.2w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17-12-15 黑龙江鹤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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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鹤岗答疑法务
    鹤岗答疑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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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在实践中,两种罪名在某些方面有其相似之处,互有交叉,两者就很容易混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
    (一)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体上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四)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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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7-12-15
  • 刑案智解先锋
    刑案智解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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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资金的财产。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贪污的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此外,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382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此罪。
      
    二、贪污罪应当如何认定
      
    1、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可见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在于两个因素:一是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000元,二是其他情节是否严重。
      
    2、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侵占三种行为方式。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表现为:
      
    (1)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的窃取、骗取、侵占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行为则与职务行为无关。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二者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既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客体与对象不同。贪污罪客观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单位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非公有财物。
    全文
    12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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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客观认定是什么,什么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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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1、公共财物。2、国有财物。3、非国有单位的财物。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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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书怎样算失效
[律师回复] (一)针对约定失效条件达成的情况:
    当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具体的失效日期时,在该日期到来后,协议自然失效,双方无需再受协议约束。如果约定了特定事件发生时失效,比如涉及房产认购时,规划变更使得认购的房产无法实现当初约定的功能,像原本约定有大型配套公园,后规划改变取消了公园建设,那么此时认购协议就会失效。这种情况下,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续事宜,比如是否选择其他合适的房源或者退还认购款项等。

(二)对于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形:
    若开发商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就签订认购协议的情况,这属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行为,购房者有权主张协议失效,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款项,还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购房者若不按约定支付认购金,同样构成根本违约,开发商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认购协议,并处理已认购的房产,比如另行出售等。

(三)在不可抗力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时:
    比如发生地震摧毁了认购房产,这种情况下,由于房产已不存在,认购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协议可能失效。双方应共同面对不可抗力带来的后果,比如对于已支付的认购款项,可协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如退还部分或全部款项等。

(四)当协议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情况:
    如果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例如开发商在宣传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误导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购房者在发现后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撤销该协议,撤销后协议失效。或者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决定解除认购协议,比如购房者因个人经济状况变化无法继续购房,与开发商协商后达成解除协议的共识,那么协议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商的内容处理相关事宜,如退还认购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贪污罪的主观要件,主观上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贪污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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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什么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过失实施了相应行为的话,则此时是不能够认定构成此罪的,当然主体不具有这样特殊身份的话,也无法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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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劳动仲裁多久后不认账,想了解:仲裁结果出来之后不认账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结果不认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不同情况和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对方在规定期限内起诉
对于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终局裁决:
劳动者: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法定情形时,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撤销后可向法院起诉。
对方超过规定期限未起诉
如果对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起诉,那么仲裁裁决书就会自动生效。生效后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若此时对方仍然不认账,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步骤如下:
准备材料:需要准备书面的申请执行书、仲裁裁决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等相关材料。
提交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一般来说,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审查与执行: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若符合执行条件,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甚至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此外,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等,逾期不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贪污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什么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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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贪污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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