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从关到拘留所开始算。
解析:
刑事拘留的这37天的计算方法是进入拘留所到第2天为一天,比如是在4月1号下午2点被关到拘留所当中的,那到4月2号下午两点的话算一天,以此类推。而且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刑事拘留的三天之内就制作提请批捕书,然后检察院审查的时间是7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