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返还彩礼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城市中也有存在的现象,但相对较少。
彩礼的性质应当认定。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一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产生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款有条件和期限两种。附条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们为法律行为时,大多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其将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计划未来,排除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预先设定条件和期限。
彩礼的数额要适度。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彩礼的数额要适度,不能过多,以免造成给付方过大的经济负担。如果彩礼数额过大,给付方确实无力返还,可以适当减少彩礼的返还数额。
以上是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的一些概述,具体操作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