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判刑较之于批捕更加严重,主要原因在于已有确凿的证据进行证实。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批捕和逮捕是两个全然不同的概念,其中关键性的差异在于:
批捕的行为主要由人民检察院在核实嫌疑人犯下的明确罪行并确认其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后,按照国家授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作出的批准逮捕的决定;相反地,逮捕的行为则由公安机关遵循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批捕决定,直接对嫌疑人采取收监等待公诉的实际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