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如农村邻里之间因房屋建造事宜而引发纠纷,又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协调化解纷争时,当事人便可采用以下介绍的几种司法程序寻求法律援助:
首先,可向所在乡村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尤其针对直接关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争端此类问题。
如是当事人对基层政府的裁决结果不够满意,可在此基础上于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法律程序解决。
若当事双方关于宅基地所有权产生了摩擦与争议,双方应优先尝试通过相互以期达成共识,确保这一协议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又保持公平合理的原则。
若各方努力仍未达到双方满意效果,便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请,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比如和解协议草案、证据提取经过等详实信息。
倘若乡镇政府拒绝接手处理,当事人还有权选择向上一级县政府或自然资源管理局提出申诉。
如以上两种调解方法都未能解决问题,那么负责此事的机构就需要作出官方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于这份处理决定有15日的申诉权利,此外,无论是在处理决定宣布之时还是之后的3个月之内,当事人都可以向上一级的执行机构请求复议,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