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步入婚姻的殿堂三年后选择结束这段关系,通常来说是无需退还彩礼的。
然而,若遇到下述特定情况,当事人在结束婚约之际可提出要求返还彩礼的申诉。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尽管已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在共同生活的阶段之中并未得到实现;其次,男方在具备婚前给予彩礼的这样的背景条件之下导致其个人生活出现了严重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确实已满足返还彩礼的条件,这也并非代表着彩礼将会全额得到返还。
人民法院在就此类问题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往往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有过生育行为、财产的实际运用状态、各当事人的经济境况、为达成婚约而支付的彩礼金额之大小以及过错程度等等,从而综合权衡后再决定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