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以及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这是因为两者属于不兼容的职业角色,若由企业法人兼任财务负责人,将会导致单位的收支活动无法得到有效监管,没有机制去遏制法人代表可能产生的贪腐问题。
此外,在一些小型的企业中,并不需要专门设定会计主管和财务负责人两个职位,通常由会计主管直接承担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然而,如果在此类企业中,企业法人与担任财务负责人者为同一人,那么公司的资金运作将全然掌握在一人手中,失去相互监督制约的效果,有可能引发对公司发展的不良影响。
因此,考虑到上述因素,我国法律严格规定企业法人不得与财务负责人为同一人。
法律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