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撞击方先行离场,并不属于肇事逃逸范畴。
在各类交通事故中,当被撞击方离开现场时,仅规定了肇事方不得擅自离去以逃避责任,并不意味着当场离开者即为肇事逃逸。
事实上,判定肇事逃逸与否的关键在于肇事者是否在案件发生之后,故意逃离现场。
以下是针对各类特殊交通事故情况的详细划分标准:
首先,当事故造成一方车辆单方面受损时,该方将自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次,若事故发生之后,任何一方选择故意逃离现场,那么该逃离方将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再者,如果事故发生后,有一方故意破坏、伪造案发现场,或销毁相关证据,那么此次事故的所有责任将由该方承担;
另外,当有交通警察值勤或是路口、路段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时,如未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或信号灯指引行车者,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后,如果有明确证据显示当事人速度过快、醉酒驾驶、违规驾驶、无证驾驶、使用不合规车辆上路行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根据该行为对于交通事故产生的实质影响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