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方身份成分的显著区别在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是仅存在单个自然人股东或是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商业机构。而个人独资企业,则是依照本法规在我国境内设立,通常情况下,只由一名自然人出资,并且该企业的运营资本全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因此,投资人必须自负盈亏,以其自身财产对企业所背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关于企业对外投资的权限范围,一个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一人公司在实施投资行为时,将无法再投资创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然而,个人独资企业在这方面则具有较大的灵活度,企业的投资人自行决定是否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股票购买等途径,转化成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