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于赔偿额不足一千元的情形,将自动提升至一千元。
这是为了充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遇到食品质量问题时,用户有权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然而,若偿付金额达不到标准,则统一以一千元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如标签、说明书上的轻微缺陷无损于食品安全和无不当诱导消费者,上述法规则不再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