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在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实施涉及继承与遗赠等事项时,必须遵循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若确实存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长远利益的情况,则应当据此评定该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行动为无效。
对于年龄低于八岁的无完全行为能力者,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或监护人,有义务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关权利;而年满八周岁至成年期间的未成年人,则被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既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履行,亦能在征求并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后自行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