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你购买房产所采用的是贷款方式,那么此套购房便可被配偶添加姓名。
然而,当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完成购置并全额支付的情况下,它将被视为个人的婚前财产,于是在离婚诉讼中并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同时,也有可能在此种情形发生之前,你们已经支付了首付款项,剩下的部分则在婚后以贷款方式支付,若是房产证上仅是一方的姓名(或者添加了其父母作为共有人),那么这种状态下的房产,实际上就是个人的婚前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前的贷款购房中,房产证的登记只是一方的名字,那么在婚后,它依然会被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且离婚之后无需进行财产分享;但若是婚后采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时,这部分共同还款的部分就必须进行分割。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若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人的名下,则意味着这是一对夫妇共有的财产,在此时需要由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假如无法达成共识,便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处理争议。
然而,离婚时对于房产的划分,应该要遵守男女平等原则、优先保护妇女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原则、关爱无过错方的原则、有利于生产与生活的原则以及夫妻在离婚时,他们的共同财产应该先经由他们自行协商处理,如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情况来做出裁决判定。
另外,如果一方因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或是协助另一方开展工作等方面承担了更多义务的话,他/她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而另一方也理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
而具体实施的方法,应由双方先行沟通协商,倘若还是未能达到预期结果,则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最终的裁判判决。
最后,如果离婚是由于其中一方存在过失行为引发的,例如家庭暴力、重婚或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行为等原因,则无过失的那方有权要求对方完成相应的损害赔偿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