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在承担主债务责任之外,仍需负担利率及其用以实现债权人债权之相关费用。当其所作支付无法完全覆盖全部债务,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应当依照如下顺位依次履行义务:
首先是用以实现债权人权益的相关费用;
其次是债务人应负担的利率;
最后才是主要债务,也便是简而言之的债务人从债权人处借贷的本金。就借款事宜来讲,主债务往往便是指这笔债务所涉及的本金额度。因此,主债务的履行期间实质上即是债务整体的履行期限,此期限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商定而成。
如若在商定的履行期限内,债务人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此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且此类诉讼时效最长可达三年。在过了这三年的时效后,债务将转化成为自然之债,意即债权人不再拥有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