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原则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得到了满足:
首先,该罪名所涉及的犯罪客体必须是双重的,也就是代表着国家公务人员职业操守的廉洁性准则和个人以及公家所有财产的产权权益;
其次,从该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国家公务人员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超出其正常合法收入的额度,而且这种差距极大,但是行为人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也就是说,他们无法说明这些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据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如果某个人涉嫌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财产总额达到了30万元或以上的标准,那么就要进行立案调查。
再次,这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具有特定身份,也就是公务机关内的国家公务员;
最后,从主观角度讲,该罪行的动机必须是出自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手中的财产并不合法,但仍然选择占有并拒绝透露其真实来源,甚至故意编造出各种看似正当的财产来源途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
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