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婚姻关系解除之时,通常无需针对房产事宜进行公证书。
然而在诉讼程序终结时,涉及房产的处置分界,则需要由相关当事人根据法院判决文书所载内容进行执行处理。
而对于签署离婚协议的情况来说,同样应当遵照书面协定中的比例来分配双方共有的房产。
在离婚案结束之后,必须完成房产的产权转让手续,得到期望财产的一方拥有该处房产的所有权。
至于是否进行产权变更公正,这并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