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我们诚挚地告知对方,此次交通事故实属意外情况所致,我们将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2.对于医院所需医疗费用,我们承诺会予以承担,但若有赖在医院不肯出院者,我们将不再提供任何资助。
此外,对于额外的费用支出,我们将暂时停止支付,并告知对方我们缺钱,请他们自行垫付。
随后,我们将寻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事宜。
3.对于对方家属因事故所产生的非理性行为或者过激的反应,我们呼吁起诉者应由保险公司统一负责理赔事项,我方无需再额外支付款项。
5.在处理此事时,我们将会请求交警出面调解处理此事;若对方无视法律法规,我方将敦促对方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