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身为案件调查及移交工作的主导机构,公安部门虽只负责全面搜集各种证据并付诸实施移交事务,但实际上并无职权直接对案件量刑事宜进行提议或评论。
换言之,现阶段至少尚未得到明确的法律条例作为其提出量刑建议的支撑依据。
然而,在公安部门向检察机关进行证据移交时,除了寄送被告人违反法规的确凿证据之外,亦需同时提交关于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证明。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统一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处理等情况以及相关文书材料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审核审批。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
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