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吸食毒品的违法人员在经过拘留后获得释放时,并不是由当地公安局派出所进行释放工作。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应的场所内实施,因此派出所原则上并不具备拘留能力。对于仅涉及吸食毒品而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被视为行政拘留事件,对应的执行机构为拘留所。当拘留期限届满之后,被拘留者将直接从拘留所获释,而非从派出所离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