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立案决定书应当移交给受害人。当公安机关接收到符合自身管辖范围并且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进行刑事责任追责的案件后,需要得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才能予以正式立案,并且需要向原被告双方发出立案通知书以告知相关事宜。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接收案件时,必须制作详细的受案登记表,同时还需开具回执。对于涉及到控告人的案件,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则应制作相应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其送达到控告人手中。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