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劳动仲裁程序中,立案至开庭的时间是没有确切规定的。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收到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如果认为其具备了受理条件,应及时予以受理,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是,若认为该申请并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同时详细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能做出决定的情况,申请人有权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