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概念层面,二者存在显著区别。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新型诉求,其根本性质在于为第三方实体权益提供首次且唯一的救济途径。
而案外人执行异议则属于特定的救济程序范畴之内。
2.从适用范围来看,二者亦有所差异。
第三人撤销之诉仅限于针对无法归咎于自身的原因未能参与到原审诉讼过程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时要确保该第三人为原审诉讼案件之外的相关人员。
然而,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以物权所有人为主体,但并不局限于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