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私自加盖公司印章并不必然构成违法行为,仅仅是因为加盖过印章的相关资料因此无法产生法定效力罢了。
该观点解析为:
倘若当事者纯粹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并无任何其他非法之意图,尽管他的行为的确违反了所在企业或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然而,对这样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质,还需深入探讨和研究。
如果企业或组织愿意承认这份证明所载明的事实,那么问题便能迎刃而解;
反之,若企业或组织对此不予认可,当事人就必须提供其他有力的证据来加以证实,同时也有可能会面临着被企业或组织追究法律责任的潜在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高配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罩首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