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不同的情况,可分为以下三类。
首先,若夫妻俩已完成婚姻登记程序,却未能实际共度时光,则该笔彩礼款项应当予以退还;
反之,若双方已经正式缔结夫妻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这笔款项通常情况下不得收回。
其次,假设由于男方支付的彩礼金额过大,导致其自身生活面临困难,此时女方有义务返还相应金额。
然而,男方所谓的生活困难须达到无法维系所在地区的最低生活标准,离婚之后,男方有权依法索要返还。
再次,若在婚约存续期内,婚约当事人不幸离世,离婚后彩礼无需归还。
然而,在此之前已经提起诉讼的情况,应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