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
首先,无过错责任并不致力于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其核心目的在于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赔偿。
然而,过错推定责任依然遵循过错作为归责原则,因此具备一般民事责任所包含的教育和惩罚等多重属性。
其次,无过错责任的核心理念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担;
而过错推定责任则由于法律加重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若加害人未能履行该义务,便需向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赔偿。
再者,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失因素,一旦损害事件发生,责任人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完全忽视当事人的过错,而是将证明自身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于加害人身上。
最后,无过错责任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仅需证明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的存在即可;
而过错推定责任赋予了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以及提出免责事由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这有助于法律原则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并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完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