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主要目的存在差异。
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意义在于采取必要的手段促使相对人切实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恢复至类似于履行义务后的良好状况;
相较之下,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目标则在于确保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维持在一定的稳定状态中,以便预防、阻止或者控制当前已经发生或未来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潜在危险情况。
2.实施的前提条件各异。
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义务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然而,在采用行政强制措施时,并不以行政相对人未履行法定责任为必要条件,而是需要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实际发生为前提。
3.引发的原因有所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的启动原因仅限于义务人由于未能履行其应尽职责的义务而产生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而对于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其启动原因既包括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也涵盖了危害社会的某些事件的实际发生,甚至还包括某种特定状态的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