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当事人递交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
首先,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若该异议符合法定条件且有充足证据支持,则裁定将案件移交至相应地域的人民法院审理;
反之,如经审查发现该异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或缺乏事实根据,法院则应予驳回。
其次,若当事人认为法院对于其管辖权异议的驳回不能接受,那么他们有权依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诉,申请上级法院对本案作进一步审查与裁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