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涉及强奸妇女以及奸淫幼女的相关案件时,倘若被害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亲自出席法庭,向被告提出询问提问或提供证言佐证、发表辩论意见等,那么本院有权利依据此情况,对被害人进行传唤,使其到庭参与公开审理。
然而,如果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席法庭,那么我们也无需强制要求其必须到场。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否愿意出庭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履行作证义务,本院会在正式开庭之前,主动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意愿,并且将被害人的真实想法如实告知负责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