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原则,当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在下一轮续订合同时,必须转变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年限合同。
然而,有两个特定的情况需要特别考虑,首先当劳动者自愿提出放弃此种权利的时候,其次在劳资双方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也可以选择不在新一轮劳动合同上签署此类条款。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