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欠款人累积了高达四十余万元的信用卡债务,且最终因故离世,那么其所留下的遗产便将担负起这笔未偿清之债的还款责任。
这里所提到的“遗产”,具体含义是指在遗嘱人生前自然获得或依法取得的、属于个人独有的财产,亦包括依照相关法规可以继承的各类财产权益。
换句话说,即在面临这类情况时,如果该债务人身亡之后尚有遗产遗存,那么这些遗产应首先用来偿还欠税及债务,直至所有债务皆已得到清偿。
若届时遗产能够覆盖全部债务,尚有结余,则可由他们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遗产分配。
然而,假如债务人生前所积累的财富根本不足以支付全部未偿清的债务,那剩下的那一部分债务,便应视作无头案,不再由继承人来承担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