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种行为在刑法范畴内被视为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若所涉及的行为并非是为了获取非正当的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利益,那么该行为便无法被定义为行贿罪。
其次,尽管对于接受贿赂的一方而言,他们并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这类行为本质的认定——即它们依然属于贿赂犯罪。
最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向他人索要财务资源,或者非法地收取他人给予的财务资源,旨在为他人提供某种利益,此类行为均符合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