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关于集资诈骗罪所涵盖的八种情况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在集资之后,资金并未投入到实际生产运营过程中,或投入的数额与其筹集的资金规模之间显著不成比例,导致无法偿还集资款的行为;
第二,恶意消耗和挥霍集资款,以至于无法归还的行为;
第三,故意携带集资款逃离藏匿之处的行为;
第四,将集资款项用于违反法律规定或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五,恶意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藏资产,以逃避偿还资金义务的行为;
第六,隐瞒或销毁财务报表及记录,或者制造虚假破产和倒闭的状况,以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
第七,拒绝透露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义务的行为;
第八,其他可被视为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的情况。
其次,集资诈骗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有罪”但却未能批准逮捕的几种情况包括:
(1)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况;
(2)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但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况;
(3)“不捕直诉”的情况,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较轻,且无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因此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而是直接提起公诉;
(4)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会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