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之下,对于公然侮辱执勤中的交通警察,我们将其定义为“对正在按照法律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施行暴力袭击”的行为,对此类行为应按照袭击警务人员的罪名加以处罚和提起诉讼。
例如:
1.进行撕咬、脚踢、怀抱摔跤以及投掷等种种方式,意图伤害或入侵人民警察的身体;
2.有打砸、破坏、强行夺取等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警察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各种警用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样也被视为对警察人身安全的威胁;
3.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袭击,但是通过言语或行动威胁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警察,只要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就应该以妨碍公务罪来定罪处罚。
此外,如果是处于醉酒状态的人实施了此类袭警犯罪行为,他们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有人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或协助,那么这些人都将被视为共犯,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最后,如果袭警行为情节较轻,或者只是对警察进行了侮辱性的谩骂,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但却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