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执行异议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上:
首先,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执行异议之诉仅能由阻碍强制执行的案外人提出;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允许作出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民事审判机构对相关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
其次,引发诉讼系争事项的缘由有所区别。
前者是在案涉强制执行程序中被错误地限制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后者则是由于原审裁判结果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提起诉讼的时限也存在差异。
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提出;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可以在原审裁判生效后的任何时候提出。
最后,受理这两种诉讼的法院和审理程序亦有区别。
执行异议之诉应向执行法院提出,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则为作出原审裁判的民事审判机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