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拘留7天未予释放意味着被拘留者已经初步具备涉及犯罪行为的证据,并且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风险。公安机关若认定需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时起算的第三天起,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一至四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均不得超过12小时;而拘留期限通常不得超过14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达37天;取保候审的期限则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期限也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提请批捕之后,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另一种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案件终结。因此,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当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内,检察机关无需再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在逮捕之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羁押。除非无法通知到被逮捕人的家属,否则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如对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持有异议,有权要求复议,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先将被拘留人予以释放。若复议意见未能得到采纳,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请求,由上级检察院作出是否变更原决定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