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需依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接受取保候审的期间内的各种表现,分别做出退还全部保证金或者没收全部保证金的明确裁决。
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是当犯罪嫌疑人违反了保证义务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并将其送达到当事人手中;
其次,对于那些在候审期间并未违反保证义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他们顺利通过取保候审之后,司法机关应将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全数退还给他们。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退还全部保证金还是没收全部保证金,相关的收据都必须附入案卷以供日后查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